根据全市《关于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江宁区进一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创新发展,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是加强区、街道两级调处中心建设。实行区调处中心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对由区调处中心调结的矛盾纠纷,如需出具书面调解协议书的,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同时,调整充实调解员队伍,在原来聘请的2名专职调解员的基础上,又从司法所抽调两名政治素质好,调解能力强的人员到中心工作,使区调处中心人员力量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各街道都聘用了2-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逐步实现街道调处中心调解人员的专业化、知识化。
二是加强专业调解委员会建设。为妥善化解医患纠纷,江宁区成立了由区司法局、卫生局、公安分局及相关医疗机构科室人员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建立了联络员小组,制定下发了《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对医患纠纷的受理、分流指派、调处职责、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缓和医患双方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推进平安医院建设打下基础,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新途径。在医患纠纷的调处过程中,区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及医疗专业调解小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化解医患纠纷,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截止9月底,区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受理医患纠纷32起,调结32起。《劳动合同法》施行后,针对多发的劳资纠纷,区调处服务中心调处室劳资矛盾调处组发挥专业职能作用,受理调处并化解了大量的劳资纠纷,1-9月份,调处中心受理劳资纠纷97件,调处97件。
三是建立大调解绩效考核机制。该区制定了《江宁区大调解工作绩效考核暂行规定》,对大调解运行过程进行全方位跟踪考核,按照“考核体系规范,考核内容科学,考核操作简便”的原则,通过自评、考评、监督三个环节,实现考核对象层次化、考核指标数字化、考核内容具体化、考核结果等级化,使绩效考核成为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作用。
今年以来,全区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2554起,直接调处 2135件,分流调处419件,调处成功2473件,调解率和成功率分别达100%和9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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