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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会消费者代表近四成
2008-12-29 14:47:36 来源:

    从2008年12月起,我省将执行新的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相比老办法,新《办法》在参加人的构成、参加人意见采纳的公布情况等方面作了修改,避免听证会“走过场”。

    《办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专家学者等人员构成。其中,消费者人数从此前规定的不少于三分之一改为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为了消除以往由于听证透明度不高,导致社会公众对听证的公平性、公正性抱有疑虑,《办法》明确,听证会要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开放,公开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公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听证人名单等。

    此外,以往听证会开完后,有关部门通常只公布一个最终的听证会结果,以至于不少人都将听证会看作“定价决策会”。对此,《办法》规定,在公布听证会结果的同时,必须公开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给市民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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